同时还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基本义务,以及铁路运输条件的法律地位,补充了有关运输服务质量方面的规范要求,规范了铁路运输市场各方法律关系。
将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纳入法律规范。《征求意见稿》提出,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公益性运输任务和公益性线路的经营任务,国家和地方承担公益性铁路建设投资主体责任,并对公益性铁路运营亏损予以补偿。
4.新增信用规制监管方式
把铁路改革以来监管实践探索的有益经验加以总结,上升到法律层面。注重监管方式的创新,新增的监督管理一章中,提出了行政约谈、服务质量评估和信用规制等新型监管方式。